关于2019年6月27日下午,海南省政府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根据最新政策对目前符合购房条件人才进行梳理,分为四类人才:普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柔性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总部企业人才。
一、实际引进并在海南工作但尚未落户的各类人才,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中至少1人在海南省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且家庭成员均在海南无房的,本人可申请购买1套住房。
解读:
即符合海南普通人才标准,在海南企业已签署劳动合同且缴纳一年以上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海南无房的,本人可申请购买1套住房。
二、实际引进并在海南工作但尚未落户的急需紧缺人才,其家庭成员均在海南无房的,本人可申请购买1套住房,急需紧缺人才的范围和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确定,报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后实施。
解读:
急需紧缺人才的范围、标准等,由各市县围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领域”,以及“十二个重点产业”,结合实际确定,报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后实施,紧缺人才购房无社保条件限制
三、柔性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海南服务1年以上的,经认定,在购房方面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解读:
柔性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需在海南企业聘期3年以上且已在海南服务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购房无社保条件限制。
普通人才认定标准
(一)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年龄5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 年龄5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紧缺人才认定标准:
急需紧缺人才的范围、标准等,由各市县围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领域”,以及“十二个重点产业”,结合实际确定,报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后实施。
柔性引进人才认定标准:
柔性引进为经省人才发展局认定的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
大师人才(8项) ;杰出人才 (2大类48项) ;领军人才 (2大类56项) ;拔尖人才 (2大类46项);其他类高层次人才(9大类17项)
附: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引进总部企业,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吸引各类人才来我省创业就业,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人才住房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解决总部企业人才住房问题
(一)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其随企业迁入海南的员工,购房政策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二)经海南省自贸区(港)招商工作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海南工作、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经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复核后,本人可在海南购买1套住房。
(三)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在海南工作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其家庭成员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经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复核后,本人可在海南购买1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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