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后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2020年已过去一半,征地拆迁依然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有的地方被征收人面临的补偿款全额到位的问题还是没有圆满解决。近日里有不少被征收人在万典律师的微信公众号上留言,询问自家房屋被强拆后能赔多少钱?
一般情况下,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如果被征收人同意签字,那么按照补偿决定上的金额给予补偿,然后进行拆迁。如果被征收人拒不签字,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补偿金额依然是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上面所载明的金额给予补偿。
除了上述这种情况外,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采取强拆、偷拆、误拆等手段将被征收人房屋强制拆除,那么之后被征收人申请国家赔偿,能够获得的赔偿金额是多少呢?
万典律师在此作出解答:
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补偿安置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
此时,对强拆过程中“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中关于赔偿项目是怎样认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行赔再X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中,对于被征收人遭遇违法强拆后赔偿的项目认定有以下几类:
一、房屋本身的赔偿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补偿基准,能够体现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保证居民住房水平不因征收行为而发生显著下降。
二、搬迁奖、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应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涉及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如前所述,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赔偿案件中,计算“直接损失”时应当包括当事人因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和其他必得利益。当事人在正常的征收补偿程序中依据安置补偿方案应得的利益,均应认定为其所受到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
三、房屋内物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四、被征收人主张的其他损失(如利息)。
市、县级人民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
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利息要求赔偿,那么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既要体现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也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