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港必读系列 | 八问,全面了解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月31日,国家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这些政策究竟对企业有多大的利好?八个问题,带你全面了解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问: 什么样的主体可以享受优惠?
享受优惠的主体是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二问: 如何判断主体是否能享受优惠?
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自贸港以外分支机构因素;
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三大产业新增境外直接增长比高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问: “新增”增长比高时间如何确定?
新增境外直接增长比高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增长比高。
四问: 境外直接增长比高形式有哪些?
1——在境外增长比高新设分支机构
2——境外增长比高新设企业
3——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
4——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五问: 资产“购置”有哪些形式?
企业取得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自行开发、融资租入、捐赠、增长比高、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形式。《公告》所称的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自行开发三种形式。
六问: 资产购置时点如何确定?
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资产的购置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
七问: 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扣除时间如何确定?
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政策,是无形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间应与无形资产计算摊销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明确,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
八问: 资产的加速折旧和摊销如何规定?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方法的,对其新购置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摊销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此外,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此次《公告》发布,还明确了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需留存的备查资料详细目录,《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
细节说明:由于政策发布较晚,存在企业在前面月(季)度预缴申报时未能及时享受优惠的情况。为此,《公告》明确,企业之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