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国家发布商改住细则,规定了哪些商办房可以改成租赁住宅
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意见》指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内容如下:
■ 1.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 2.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 3.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4.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本通知对比之前国务院文件对商改住的内容,增加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的提法,也就是群众自愿申请,政府核准颁发“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只要拿到认定书,从此商办房彻底成为租赁住房。